(原载《江南大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2003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以及《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含10 万元)的仪器设备(含原国家科委统管的23 种);
(二)凡单件价格不足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 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10 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国外进口的稀缺仪器设备。
第三条为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设备处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必须避免由于重复购置、利用率低造成的积压浪费。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学科和单位遵循共享原则慎重研究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江南大学申请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送院(系)及校有关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购置。
第六条可行性论证是避免决策错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关键性工作之一。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工作量预测;
(三)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人员培训;
(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五)经费的可靠来源;
(六)进口仪器尚须写明国别、公司、为何不用国产产品的理由等;
(七)投资效益预测。
第七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和审批:
(一)单价在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至4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由
院系或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单价在40 万元以上(含40 万元)至8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邀请不少于2 名本院系以外的专家参与论证;大于80 万元的仪器设备的论证应由校仪器设备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必须邀请不少于2 名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论证。
(三)凡需进行论证的均应填写《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随同计划报送校设备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四)凡预测使用机时率达不到教育部规定的合格使用机时率1/2 以上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批准购置。
第八条编制可行性报告的负责人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参加论证会议的专家对论证结果负技术方面的责任,各级领导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凡通过招投标采购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尊重最后的评标结果。
第三章验收
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参加验收组的单位部门必须包括设备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科室、使用单位的验收负责人、仪器负责人、仪器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校档案馆的有关人员等。进口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请无锡市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局参加,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满前20 天完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根据订货合同和装箱单核对主机及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是否相符;检查外观有无破损;有无缺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结束后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并按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标准逐项检查。有关的技术资料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二条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详细的开箱验收报告和技术验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的职能科室及时向供货单位或厂家交涉。进口的贵重仪器设备应通过有关渠道,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提出交涉或索赔。
第四章档案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是一台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调试、使用、运行记录直至报废全过程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应按规定建档。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归档内容主要为: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记录等);
(二)上级或领导的批件;
(三)订货合同;
(四)外贸单证等;
(五)开箱验收报告、记录、安装验收报告;
(六)进口仪器设备的来往公函、索赔文件及其结果;
(七)随机技术资料;
(八)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九)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
(十)赠送仪器设备的函件和文件。
第五章运行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结束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在使用前,应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出简明扼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有操作、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经培训后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培训和仪器设备负责人批准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力求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单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 万元)的仪器设备鼓励加入教育部大型仪器网。服务所产生的收益按学校规定处理分配。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见《江南大学“211 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规定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合格有效使用机时不得低于800 机时,对闲置不用或长期利用率低的贵重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设备主管部门有权作校内转移或有偿调拨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