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江大校办〔2004〕39号,2004年7月8日发布)

学校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

(五)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丢失的;

(六)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三、损坏的赔偿

(一)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于赔偿。

1. 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 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 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

4. 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

属本条款产生的仪器设备的损坏,若承担对外有偿服务的,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学院(系)或部门自理,不得从学校的维修经费中支出。

(二)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 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 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的;

(三)仪器设备损坏、零配件丢失的损失价值及赔偿确定: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及赔偿;

2.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3. 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4. 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包括零配件费用)的50%计赔;可修复使用但性能下降的酌情加计损失价值;不可修复导致设备报废的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20%计赔。

四、丢失的赔偿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20%计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原值的5%-10%计赔;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100%赔偿;

(三)各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扫描仪、移动硬盘、内外置刻录机等)、各类照相机、摄像机、各类音频视频设备,以及可以家用的设备,丢失按损失价值的100%计赔。

五、赔偿处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设备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鉴定意见,院(系)、单位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学校成立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委员会(另文通知),负责鉴定设备事故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院(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赔偿细则。

(三)确定损坏丢失赔偿的,由设备处将赔偿决定通知院(系),院(系)接到决定后10天内到财务处交款。赔偿款应从院(系)的发展基金先行支付,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从部门基金中支付,院(系)应尽快落实具体事故责任人将赔偿款补交回院(系)。

六、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院系应主动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查出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单位,其赔偿金额加倍。

对长期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赔偿一律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对已经做出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院(系)未交赔偿款的,设备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处理决定通知校财务部门在院(系)的发展经费和部门经费中扣除,如对扣款有异议,可向学校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诉。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关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解释权在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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