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公设备的管理
第一条 办公设备包括学院所有办公室以及报告厅、会议室、资料室、文印室、活动室等公用房间的全部设备、家具及设施。
第二条 办公设备的管理,实行学院(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院办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办公设备管理由院办主任总负责,统一调配管理,并落实到责任人。各办公室及院公用房间均有专人负责,并在学院备案。
第四条 一切办公设备必须建帐,设备、家具分列,并按各责任单位分开。
第五条 责任人对自己部门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电脑、打印机及网络设备由各责任人指派专人管理,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作好使用记录。
第七条 水电设施的使用要注意节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系主任为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院办主任会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账、物、校对清查工作,将清查结果上报学院。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清查、登记等工作。
二、 实验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设备包括物理实验室、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实验室及计算机房的一切仪器、设备、设施及家具。
第十条 实验设备的管理实行学院(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实验室(系)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由各实验主任总负责,并划分到责任人(实验员),精密贵重仪器(单价³10万)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财产、家具必须登账、建卡、贴标签,保证账、物、卡、标签一致,易耗品要完善领用制度,做好入、出流水账。
第十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运行正常,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协助设备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申购、领用、验收、调试、登记、建卡以及报修、报废等工作。
第十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实验室条件建设,协助做好水、电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水电设施的使用要注意节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为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帐、物、卡校对清查工作,清查结果上报学院,发现问题、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评估、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归院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