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原载《江南大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200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教备〔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保障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以学校和各部门、课题组名义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作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属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量器具、文艺体育用品等)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属本办法调整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学校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自主建账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实行校、院(系、处等)二级管理体制。

1. 设备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院(系、处等)为二级管理部门。

2. 各院(系、处等)应有一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的工作。

3. 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和行政、后勤各科室必须指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员。

4. 各院(系、处等)应将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领导和管理员名单报设备处备案,并由设备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将变更名单报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各级管理部门(管理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设备处)的职责

1. 协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入库、建帐、编号及上网工作。

3. 负责全校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定期清理检查和日常清理检查。

5. 负责办理全校仪器设备处置的有关工作(包括报损、报废、调拨、废旧仪器设备残值回收等手续)。

6. 负责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校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结存及处置情况表。

7. 负责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报送仪器设备的有关报表等。

8. 负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系、处等)主管仪器设备的领导的职责

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规定。

2. 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检查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建立本单位单价在2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账目。

3. 负责向学校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仪器设备报表。

4. 负责完成有关仪器设备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实验室(科等)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

1. 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及帐、物管理。

2. 督促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科学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年限。

3. 配合上一级管理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仪器设备定期或不定期的帐、物的检查核对工作。

4. 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纳入计划管理,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是“211办公室”和教务处。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以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行政后勤任务为依据,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在上年末进行。各院(系、处)等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专门小组对本单位的购置计划进行讨论研究。各单位的年度购置计划必须附上年度购置计划说明,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计划主管部门,经平衡汇总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由设备处统筹安排。

1. 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者须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 计划的执行以项目为依据,项目的估计价格或预算不等于实际执行的价格或预算,各单位不得以项目执行完后预算有节余为由增加其他项目或增购其他设备,经费节余指标仍纳入院、系下年度指标,继续安排使用。

3. 未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已列入年度购置计划,但未通过设备处即自行购置的,事后要求从学校设备购置费中报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为杜绝重复购置,提高投资效益,年度购置计划中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1. 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本部门有关专家、有关人员以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为基本依据,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配备和利用率情况,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论证,并在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经计划主管部门及设备处审查后报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 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除必须填报上述表格外,还需另行提交规定格式的文字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见《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组织或协调进行。

1. 为使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年度购置计划认真填写《采购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设备处执行。

2. 设备处应按照仪器设备《采购单》要求的配置、技术条件组织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不能实施,应及时向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反馈信息并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3. 对仪器设备《采购单》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过高的配置,设备处在经调查研究并确保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有权作出变更。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协助设备处做好采购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设备以及精密贵重仪器的选型、技术配置要求,与厂商进行技术谈判等工作应以仪器使用部门为主进行。最终确定的采购方案须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对某些特殊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可视情况委托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采购或聘请有关专家指导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处同意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必须事先申报计划提供设计方案和正规设计图纸,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与设备处相互监督,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和设备处一起向供货厂商询价,并参与价格谈判和签约。凡规定应该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由设备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所确认的采购方案负责签订,进口仪器设备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设备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回扣,对无法拒绝的回扣必须如实上交入账。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报账

第二十一条 购置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发票或有关单据、清单、说明书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凭有关原始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处统一建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号。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可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和有关捐赠协议或情况说明等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责任属于供货方的,设备处应会同使用单位积极进行交涉索赔,尽可能减少损失;责任属于采购方的,设备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明确责任,报校领导,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领用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一般应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领用须通过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手续,非仪器设备管理员领用的,在领用手续办完后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员。各院(系、处)仪器设备的保管人的变更必须及时报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改造,使用单位应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借,确需出借时,必须办理出借手续,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调拨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涉及的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调拨单,经设备处批准后,进行账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由学校事业费、基建费等学校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实行无偿调拨;各种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格由调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根据优化资产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处理,学校建立仪器设备调剂仓库。仪器设备基本完好,但本部门已不需要的,可由使用部门向设备处提出申请,调入校仪器设备调剂库进行调剂,经推荐一年无使用需求的,由设备处根据情况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将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采取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 仪器设备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 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3. 仪器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 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三十三条 办理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必须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交设备处审核,分别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

1. 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2. 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及40万元以下的,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 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设备使用单位应按教育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部门上交设备处进行统一处理,并在年终集中办理帐目的注销手续。报废设备的回收残值收入上交财务处,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一经发现,将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必须赔偿,具体办法见《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向设备处报告,经处理后由设备处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检查清理和统计

第三十七条 设备处应定期在网上公布全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清单,并督促、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帐、物的核对,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三十八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向设备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由设备处汇总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管理按《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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