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05〕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教学特点和规律性;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协作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技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排课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各教研室应根据本科教学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课程的实验课的具体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应严格按要求制定,经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五条 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下达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教学实验室的实验课表;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课表认真制定实验教学日历。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课表和实验教学日历进行实验教学。
第三章 组织实验教学
第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实验。
第八条 必须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对于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要求使用出版的实验教材,其它均要求使用规范的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其基本内容应有:实验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实验教材的内容要不断更新,以适应当代科技的发展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要求,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一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扩大对学生的开放程度,开放型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基础建设,是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每个实验都要建立项目卡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四章 严格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除详细阅读实验教材外,还应复习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课前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核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学生应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后应按要求清收整理,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因其它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及时审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院(系)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每项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同时期末必须进行考试,并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