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各院 ( 系、处等 ) 应有一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和行政、后勤各科室必须指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员;并由设备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将变更名单报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完好状态。
三、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借,确需出借时,必须办理出借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四、学校内部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涉及的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调拨单,经设备处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
1 、仪器设备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 、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3 、仪器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 、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交设备处审核,分别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