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编辑: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   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一、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损坏的赔偿

1、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于赔偿。

⑴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⑵ 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⑶ 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⑷ 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

2、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⑴ 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⑵ 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3、仪器设备损坏、零配件丢失的损失价值确定: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⑵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 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 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⑶ 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 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赔偿标准如下:

⑴ 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计赔;可修复使用但性能下降 的按损失价值计赔;不可修复导致设备报废的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20%计赔;

⑵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50%赔偿。

5、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四、丢失的赔偿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20%计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原值的5%-10%计赔;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100%赔偿;

3、各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 扫描仪、 移动硬盘、内外置刻录机等)、各类照相机、摄像机、各类音频视频设备,以及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 丢失按损失价值的100%计赔。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 (由设备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鉴定意见,院(系、处)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学校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事故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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